杨转红律师

  • 执业资质:1140720**********

  • 执业机构: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转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李XX从网上花钱租了一个QQ号码(QQ号码是:57×××45,昵称:a铁蛋Hx),租好QQ号码后就进入几个实施诈骗的QQ群。QQ群里的人把因兼职刷单或在“抖音APP”上买东西已经被骗的被害人推荐给李XX,李XX从网上再购买一个新的QQ号码,将这个QQ号码昵称起名“客户经理”或“回执员”,冒充退款客服和这些被骗的被害人通过QQ聊天实施诈骗。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魏X在“抖音APP”上购买衣服,被骗260元。后“抖音APP”上行骗者告知魏X加李XX的QQ号码,谎称该号码为退款客服。魏X相信后加得该QQ号码,李XX冒充客服经理张X让魏X再次加入另一个QQ群(QQ群昵称为:退款处理)。加入此QQ群后,在李XX诱骗下,魏X先下载了一个名叫“淘宝商家工具”APP,该在APP上输入李XX提供的一个支付链接,魏X的支付宝花呗被盗刷1980元。李XX又谎称退款还需扫码支付,并先后给魏X提供一个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支付宝二维码,该分别扫码支付3000元和2291.55元。李XX共骗取魏X人民币7271.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X家属赔偿被害人魏X损失8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魏X的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抓获经过、指认记录、谅解书;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公诉机关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讯问笔录中,对作案手段、作案方法等均有明确的供述。2.被告人李XX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较好。3.被告人李XX系初犯。4.案发后,被告人李XX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辩护人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李XX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李XX从网上花钱租了一个QQ号码(QQ号码是:57×××45,昵称:a铁蛋Hx),租好QQ号码后就进入几个实施诈骗的QQ群。QQ群里的人把因兼职刷单或在“抖音APP”上买东西已经被骗的被害人推荐给李XX,李XX从网上再购买一个新的QQ号码,将这个QQ号码昵称起名“客户经理”或“回执员”,冒充退款客服和这些被骗的被害人通过QQ聊天实施诈骗。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魏X在“抖音APP”上购买衣服,被骗260元。后“抖音APP”上行骗者告知魏X加李XX的QQ号码,谎称该号码为退款客服。魏X相信后加得该QQ号码,李XX冒充客服经理张X让魏X再次加入另一个QQ群(QQ群昵称为:退款处理)。加入此QQ群后,在李XX诱骗下,魏X先下载了一个名叫“淘宝商家工具”APP,该在APP上输入李XX提供的一个支付链接,魏X的支付宝花呗被盗刷1980元。李XX又谎称退款还需扫码支付,并先后给魏X提供一个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支付宝二维码,该分别扫码支付3000元和2291.55元。被告人李XX共骗取魏X人民币7271.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X家属赔偿被害人魏X损失8000元,被害人魏X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证人李某的证言;2.被害人魏X的陈述;3.被告人李XX的供述;4.书证:抓获经过、提取记录、指认记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5.物证:三星手机两部(型号SM-N9500蓝色手机一部;型号SM-W2017玫瑰金色手机一部)、XXXX手机电话卡两张、XX移动流量卡十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魏X7271.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二、对随案移送的三星手机两部(型号SM-N9500蓝色手机一部;型号SM-W2017玫瑰金色手机一部)、XXXX手机电话卡两张、XX移动流量卡十六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