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一家新媒体公司需要北京某公司的品牌资质,所以以北京某公司的名义与长沙市某购物中心管理房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北京某公司再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双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后上海某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较大,双方遂诉至法院。
北京某公司仅跟长沙某公司签约,实际经营事宜由上海某公司进行,若长沙公司不配合举证,则难以证明合同由上海公司实际履行。故而有必要保存必要的证据如场地交付文件,催收文件等。
刘忠伟律师
发布者:刘忠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一家新媒体公司需要北京某公司的品牌资质,所以以北京某公司的名义与长沙市某购物中心管理房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北京某公司再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双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后上海某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较大,双方遂诉至法院。
北京某公司仅跟长沙某公司签约,实际经营事宜由上海某公司进行,若长沙公司不配合举证,则难以证明合同由上海公司实际履行。故而有必要保存必要的证据如场地交付文件,催收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