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12月,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酒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酒店玻璃幕墙更换项目,合同总价5.9万余元,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施工中因工程量增加,双方于2017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依约完工并于2018年2月交付使用。2018年6月,被告现场代表何某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结算总价26.5万余元。扣除已付款9.2万余元、垃圾清运费1200元及质保金1.3万余元后,剩余应付工程款15.8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王渤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双方未签订增加工程的补充协议,原告主张无合同依据;3.双方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结算书仅有何某签字,未经被告盖章;4.原告未先开具发票,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是否进行最终结算;2.诉讼时效是否经过;3.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4.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结算,双方均认可未进行最终结算,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诉讼时效,因工程未结算,债权未确定,付款条件未成就,诉讼时效未起算,被告抗辩不成立。关于补充协议,何某系被告派驻现场代表,有权代表被告行使合同权利,且补充协议价格与确认单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工程款,何某有权确认工程款项,原告完成增项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因未最终结算,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不对抗支付工程款主要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7.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补充协议效力及未达付款条件等多重抗辩,王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通过梳理施工图纸、进度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增项工程的真实性及催款事实,打破被告的时效抗辩。庭审中,王律师敏锐抓住被告现场代表签字的表见代理特征,有力论证了结算文件的效力,并厘清开票附随义务与付款主义务的关系。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核心工程款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