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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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张雪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1505人看过


法条规定:

抵押权的设立——动产的浮动抵押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金钱债权执行中,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已经确认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以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据以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发生于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的,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未参加执行依据所涉案件诉讼、对执行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案外人据以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发生于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前的,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去租约拍卖,或者以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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