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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学习之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30人看过

民九会议

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拟编入民法典的法律《物权法》、《合同法》

不编入民法典的民商特别法有《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

一、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规则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通、民总在民法典施行前并行。

二、关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不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而是新规与旧规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点,1.可变更合同不再适用,民法总则保留了可撤销合同,废止了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虚伪意思表示中的隐藏行为所代替。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既有可能是二个行为,也可能是一个行为,但无论是二个行为还是一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隐藏行为中,虚伪意思表示尽管因其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被隐藏的行为则要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来判断,实际中可能是效的;3.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民总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问题,也可撤销,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视欺诈行为所损害的利益不同对合同效力作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此类合同均属可撤销合同;4.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这危分为二类可撤销可变更事由,而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显失公平没有规定乘失公司,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1 条规定,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二者之间的规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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