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琳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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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律师代理全额获判还本付息

发布者:韦琳莹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签订软装项目《合作协议书》,我方当事人出资 5 万元,协议约定到期返还本金并享有固定保底收益。当事人足额转账后,对方长期隐瞒项目经营数据,我方当事人未参与任何实际经营。款项到期催讨无果,对方抗辩款项属于合伙投资,以共同设立公司、我方当事人登记为股东为由拒付本息,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被告申请相关事实抗辩,但先后提交证据均无法证实真实合伙经营。

律师代理优势与胜诉要点

1、穿透合同定性法律关系:结合协议保本保底条款、聊天记录,依据民法典区分合伙与借贷核心特征,锁定本案名为合作实为民间借贷。

2、完整搭建证据链条:整理合作协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方对外项目合同,分组列明证明目的,夯实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

3、针对性击破对方核心抗辩:针对对方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重点论证仅挂名股东、无共同经营、无共担风险行为,无订单、财务、分红等合伙佐证。

4、精准适用举证规则与利息标准:明确对方无法举证合伙真实运营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主张利息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符合民间借贷法定保护上限。

5、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诉讼阶段办理保全,锁定对方财产,降低后续执行回款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对方偿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分段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后续建议

1、合作出资类协议签订前区分投资与借贷,避免仅以 “合作、合伙” 名义签署,留存书面保本、收益约定。

2、资金尽量对公转账,留存完整聊天、对账、经营台账,区分挂名持股与真实合伙经营。

3、约定收益、利息时注意利率上限,超出法定 LPR 四倍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债权到期及时起诉并申请保全。


韦琳莹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5余年以来,凭借独特的职业履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诉讼、企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吉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广西吉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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