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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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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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坑你能躲过吗?

作者:陈新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8次举报


交通事故的坑你能躲过吗?

交通事故作为一种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对每一位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公民代理者来说都能办理,而且每一位都自认为自己能很好的驾驭这些案件,但实际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好多实际操作的技术和这些过程中有好多坑,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所能掌握的。

当今社会,机动车(在此处主要指汽车)的使用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普及,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机动车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量已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每年,我们都会接到很多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咨询,而从咨询发展为案源的也较其他类咨询概率大(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所以,作为律师,我们应该重视交通事故案件,娴熟掌握该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对办理该类案件中经常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所了解。本文是以我新近办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民事)作为案例,重点讲述办理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注意事项,望对各位同仁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所裨益。

一、案情回顾

2019X月X日,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在某镇一路口左转弯时将一名四岁男孩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三)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起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监护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有关“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从而确定由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的监护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不负事故责任。王被送入医院治疗,伤愈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鉴定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张某所驾驶出租车为刘所有,保险费用由刘某所交,在某保险公司购有交强险及三者险等险种。由于双方就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未达成一致,王的监护人李某到我所咨询,约定由我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二、准备起诉时要注意的问题

1、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这里注意一个问题:一年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2、原告的主体资格。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即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本案,要由王作为原告,由他的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准备证据证明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户口可以证明法定代理关系,如户口不在一块儿,律师应会同法定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法定代理关系。

3、被告的主体资格。结合本案,应当将张某、刘某的身份信息查到。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人口信息在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可以查得到,如果驾驶员与车主不同一,车主的人口信息在交管部门一般不会有,所以律师到公安的户籍管理部门去查取。

4、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在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会有由车方交来的保单,可以查询到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名称,但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不会有,律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查取。注意一个问题,因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众多,有些时候保险单上的分支机构名称有变更,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不到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这时可以试着查询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然后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5、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形式上应有事故处理人名章,交警机构公章;内容是否合法,看事故的时间、地点、认定的事实、车辆号牌是否与实际一致,认定的责任是否合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6、医疗证明。包括急诊病历、入院证、出院证明书、医疗发票在内的所有诊疗证明都要准备。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住院天数,所花医疗费用。出院证明书更是出院后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的依据,且有些出院证明书还为出院后的康复治疗费用提供依据。注意一个问题,营养费的赔付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该项费用的赔付必须有医院的医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书是提出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律师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但现在河南省已经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来进行赔偿),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出残疾赔偿金。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伤残鉴定书不仅仅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且对后续治疗检查费做出了鉴定,为当事人提出后续治疗检查费诉求提供了依据。

8、住宿费、交通费等票据。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住宿、交通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要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如若没有正规发票,诉求将很难获得支持。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情况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9、责任划分证据。由于本案是认定的主次责任,即使我的当事人是负次要责任,但由于只是认定次要责任而没有划分具体责任比例,所以这时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来减小责任。本案中,律师在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提取到了现场勘验图,图上证明张某在驾车左转后车身在左边车道将在路边玩耍的王撞伤(注意,我国行车是靠右行驶),证明张某在左转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对事故的发生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相对而言,王是在左车道的街面铺面门口玩耍,并没有到路的中间去玩耍,如若张某小心驾驶,是不可能将王撞伤的。鉴于此情况,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重点阐述此意见,并得到主审法官的支持。所以,各位同仁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提取这类证据,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时要注意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于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权责关系比较简单,但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却遇到一些困扰。据我所知,现在河南省办理交通事故案一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当然,如果事故发生地不方便,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本案,立案时律师以当事人王作为原告,其母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把驾驶员张某,车主刘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选择了在基层院----事故发生地提起诉讼。在此提请各位同仁注意在起诉时千万不要漏了车主和保险公司,不然法院会要求将车主及保险公司的材料准备好了再来立案,否则就要求当事人或律师书写放弃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权。

四、 开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因为本案中有个特殊的问题,那就是在伤残鉴定书中既有伤残等级鉴定又有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案中的后续治疗费和其他案件的后续治疗费有很大的区别,即本案的后续治疗费是用于整容治疗,而治疗后伤者的面部瘢痕如若减小或消失,则就不构成伤残了,所以,诉求中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是相互矛盾的两个诉求,法院应只支持其中一项,不能两项都予以支持。而我则提出了在本案中的后续治疗是为了防止瘢痕随着年龄继续生长,且就算经过后续治疗,也有可能达不到治疗效果,这不是整容费用,伤者瘢痕位于头面部,对于伤者来说影响一生的容貌和将来的社会交往是不争的事实,请求法院对两项诉讼请求都予以支持这样的代理意见。

 

经过律师的努力工作,最后法院对所有诉求都不同程度给予了支持,尤其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全额支持,且没有对该两项赔偿作责任划分,判令由第三人保险公司直接全额支付给我的当事人。

以上是我在办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中获得的一些经验及一些浅见,但由于才疏学浅,其中定有不足及疏漏,万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提出指正,以求进步。

 

交通事故案件的方法/步骤1:

1、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3)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要有损害的后果发生;

5)从主观心理态度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是过错或意外。

方法/步骤2: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分担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来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方法/步骤3:

3、确定索赔对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向哪些人索赔:(1)车主,一般而言,机动车肇事,便由机动车辆所有人为交通事故主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机动车使用必须办理车辆登记,以便于日常管理。所以通过来说,车主就是交通登记机关所登记车主,但实际中因为车主个人原因或者过户不及时等,也存在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人。在此后会进行分析。

2)肇事者

通常,在车主与机动车辆驾驶人一致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责任在机动车,肇事者也即是车主是赔偿义务人。但现实中,车主和机动车驾驶人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通常要对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负责,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

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4)注意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每级赔偿相差10%。

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和机构

鉴定时机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对鉴定机构需要选择具有资质并在鉴定机构的名册中有其名字的机构来进行鉴定。


陈新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业务。自从业以来,已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