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李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一份,拟证明王某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釿一份,拟证明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某对上述证据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9月15日(农历7月28日)生长子李桂冰,2010年1月29日生次子李xx2019年4月16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长,婚后感情尚好,虽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李某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王某与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