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经营私募公司,婚内向外借款。借款到期无力偿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对房产、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做分割处理。出借人将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起诉,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之后,出借人又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张男女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属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女方面临两起诉讼,如果全部支持,个人财产将遭受重大损失,委托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马延律师团队代理两案应诉。
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 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直接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只是名义登记持股,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 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但房产背负大额剩余房贷,同时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 债权人撤销权有法定行使期限,需要审查原告起诉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 两件案件互相牵连,需要统一事实口径,两案协同抗辩。
- 核心争议: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属于恶意逃债;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律师办案过程
马延律师作为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带领团队两案同步处理:
- 梳理借款转账记录,转账备注均标注投资理财,证明该笔资金全部用于男方公司经营,女方没有共同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该笔借款;
- 调取证据证明女方只是出借身份证代为持股,从未参与公司决策、经营,没有共享经营收益;
- 梳理离婚协议、房贷还款记录、子女抚养情况,说明房产判给女方同时需要独自承担巨额房贷,是出于照顾子女的合理安排,不属于无偿转移财产;
- 核查债权人撤销权的起算时间,论证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行使期限;两案提交完整证据与代理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宝安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认定该笔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驳回要求女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盐田法院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认定不存在借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同时原告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间,驳回原告全部撤销的诉讼请求,女方离婚协议财产安排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法律要点
依据《民法典》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541 条债权人撤销权规定:
- 婚内发生≠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需要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 离婚时基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分割财产,不等于恶意转移财产;
- 债权人撤销权存在法定除斥期间,逾期行使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提示
马延律师提示: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大额经营举债,配偶尽量不要随便签字担保;名义代持股权不等于参与共同经营,但务必留存代持相关证据;
-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产、股权,保留房贷、子女抚养等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 离婚之后被起诉承担前夫或者前妻债务,不要直接自认,及时委托律师梳理全部资金、经营证据。
律师简介
马延律师,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 9 年,专注深圳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涵盖民间借贷、合同、股权合伙、票据、房产、涉港跨境纠纷。团队累计办案 5000 余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均有办案经验,坚持 “诉讼?保全?执行” 三位一体思路,不只追求胜诉,更加重视实际回款效果,秉持 “如我在诉” 执业理念。
马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