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价证券:代表财产权利的独立的可自由流转的证书,包括资本证券(股票)、货币证券(票据)、商品证券(提单、仓单)。无因性:票据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凭证,其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后手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前手行为效力的影响。严格要式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内容以票面记载为准,原则上,判断票据是否有效,以票据形式是否合法为依据。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08日)
101.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3、票据法规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