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略称甲方):
通讯地址:
买受人(以下略称乙方):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初步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乙方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如此:
卖方所转让的房屋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勒泰城A2-1楼X门X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成套住宅,属钢混结构,层高2.9米,建筑层数地上33层,地下2层,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7.4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4.62平方米。
该房产约定的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52万元整(壹佰伍拾贰万元整)。该实际成交价格不因市场价变化而变化。
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40万元整;2018年8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65万元;剩余房款人民币47万元在房屋过户以后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买受人乙方应在应在银行放款当日把银行放款连同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每次付款完毕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
第三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发生效力之日起当日将房屋交给乙方,因房屋双证尚未下发,甲方应当将该房屋的所有钥匙、手续及票据交付给乙方。在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入住和物业更名手续。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上述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查封、冻结和扣押,也未设置抵押。
第五条 房屋交付后,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
第六条 该房屋交付之前所发生的例如水、电、煤气、暖气、上网费、物业费的相关费用由甲方结算付清,并向乙方交付热力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的出具的结算证明等相关文件;交付日之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契税;2018年8月30日乙方支付65万元之后30日内,甲方向应当提前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因提前还贷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由甲方承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乙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乙方得到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将该房屋过户所需要的手续及税费票据提交给办理双证的相关部门,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过户通知45内无条件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八条 甲方办理双证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因该房屋过户产生的包括过户契税、印花税、评估费、公证费等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转让的房屋的双证正在办理当中,签订本合同后如房管局勘测面积与开发商出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且开发商要求按面积多退少补,退、补款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无故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均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和实现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勘测费等),并应当按照该房屋成交价格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宋XX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人,如任何一方违约,宋志刚保证向守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因在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作为合同主体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 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约一式2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担保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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