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不止哦...
来源:微信公众号“重庆人社局”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1年,按一年计算;
<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12年。
注意!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栽减人员的;
(八)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九)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闻、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提醒~
①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