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甲与黄某乙系夫妻,被告黄某丙系二人之女。黄某丙与付某丁原系夫妻,于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黄某丙与付某丁共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县某片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号的房屋一套,总价100余万元。因支付首付款需要,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向黄某丙转账20万元、30万余元,共计50万余元,全部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后黄某甲、黄某乙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韦忠顶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2.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3.涉案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4.利息是否应予支持。付某丁辩称,第一笔转账存在资金回流属虚假借款,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归黄某丙所有,其仅分得少量补偿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下不宜推定为赠与,结合转账凭证及购房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未约定利息,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付某丁、黄某丙共同向黄某甲、黄某乙偿还借款本金50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韦忠顶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面对被告关于“资金回流”及“诉讼时效”的抗辩,韦律师通过梳理转账凭证与购房事实,有力论证了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用途。同时,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韦律师明确指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成功打破被告的免责企图。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本金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韦忠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