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开发商在开盘时为了筛选有一定诚意的看房者,会要求顾客先行支付“意向金”,数额一般几万不等。那么这种意向金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与定金这一法律用语不同,意向金并非具有严格法律定义的正式概念,其性质需要结合支付时意向金签订的收据等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因此,意向金并不适用定金罚则。
注:定金罚则是指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向其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其需要向支付定金的一方支付双倍的定金。
其次,支付与收受意向金的当事人一般也无权要求对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了解两个基本的概念: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一方发出要约和而另一方表示承诺(简单理解为接受要约),而要约本身必须明确、具体并含有必要的内容。就房屋买卖而言,合同中应当至少含有双方当事人、所购买房屋的坐落与具体位置、价格及付款时间、交房时间、办理权属变更的时间等信息,而这些内容一般是意向书所不具有的。
综上,意向金更多的是开发商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种甄别意向客户的手段,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买房人如确有购房意向,建议直接与出售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