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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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房是否仅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发布者:张晓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583人看过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向购买者交付房屋。但是在现实中,会发生开发商在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通知购买者交房的问题。那么,购买者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房,是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的强制性要求,开发商必须遵守。如果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通知业主交房的,业主可以明确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今后发生延期交房的问题,则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其次,如果业主对上述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办理了交房手续,则应当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房屋本身并不存在主体结构或严重影响居住的重大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房屋的转移占有即视为交房。此时的交房在法律上视为瑕疵交付,而非未交付,业主不能因此主张开发商未交房,当然,如果房屋存在其他小的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修复、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类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除非及时整改,否则,业主未来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也会存在实质性的障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业主可以以房屋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如果房屋本身存在主体结构问题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居住的重大问题,则即使房屋已经实际转移占有,但业主仍有权向开发商退回房屋,要求整改直到符合交付标准。当然,由此导致迟延交付的,开发商需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超过约定期限的,业主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房屋的交付是以实际转移占有为准的。已经转移占有的房屋,即使未通过竣工验收,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便视为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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