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成都
13808019148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

咨询我
09:00-21:59

帮信156万也能判缓刑?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跨省辩护实录:从浙江缙云法院的一份判决说起

发布者: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9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办案复盘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近年来发案率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在成都乃至全国,大量年轻人、中年人因为出借银行卡、提供收款码、帮助"跑分",不知不觉就卷入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灰色产业链。很多人被抓后第一反应是:我就是帮个忙、收个款,怎么就犯罪了?流水上百万,是不是要判得很重?

本文要复盘的,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件。两名成都男子,为了赚取4%的"好处费",安排他人寻找并提供商铺收款码三十余个,帮助上家收取资金高达156万余元,其中还涉及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判实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但在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专业辩护下,两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也就是说,人不用坐牢,留在社会上正常生活。

更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并非成都本地法院审理,而是浙江缙云县法院审理的跨省案件。两名成都人被浙江公安立案侦查,案件由浙江缙云县检察院起诉、缙云县法院审判。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团队律师远赴浙江,跨地域办案,最终成功为两名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这起案件的辩护成功,并非偶然。从自首认定、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到退赔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每一个环节都经过了精心的策略设计和扎实的工作。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结合这份完整判决书,从专业刑辩视角,深度拆解帮信罪案件中争取缓刑的核心路径。全文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敏感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一、案件完整事实还原(全程脱敏)

(一)两个成都汉子的"生意经"

吴某某,男,1990年出生,成都市金牛区人,初中文化。周某某,男,1985年出生,成都市金牛区人,初中文化。两人都是土生土长的成都人,平时做点小生意,生活不算富裕,但也安稳。

2024年中,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上家"。上家声称有一批资金需要"走账",只要吴某某能找到商铺收款码帮忙收款,就能拿到4%左右的好处费。吴某某算了一笔账:收100万,就能赚4万。这个收入,比他平时做小生意轻松多了。

吴某某找到了朋友周某某合伙。两人一合计,决定一起干。他们找到了另一个叫肖某某的人(已被判刑),让肖某某去寻找各种商铺的收款码。肖某某通过自己的渠道,陆续找到了三十余个商铺收款码,交给吴某某和周某某使用。

就这样,从2024年7月到2025年5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吴某某、周某某利用这三十余个商铺收款码,帮上家收取资金至少156万余元。这些资金到账后,先转入肖某某的微信账户,肖某某再转入吴某某、周某某控制使用的微信账户。然后由周某某取现,吴某某再将现金转交给上家。

除了分给肖某某的好处费之外,吴某某和周某某共收取了约4%的好处费,两人平分,每人获利至少3万元。

他们不知道的是,这些流入收款码的资金,其中一部分正是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本案中,仅查明的一名被害人朱某某,就被诈骗了5000元。

(二)案发:浙江公安找上门

2025年7月,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了吴某某、周某某提供商铺收款码帮助收款的犯罪事实。

2025年7月X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之初,周某某心存侥幸,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后续侦查过程中,经过办案民警的教育和律师的指导,周某某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5年9月X日,吴某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吴某某此前曾因赌博于2025年1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属于有劣迹人员。这一情节在后续量刑中成为了对其不利的因素。

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周某某刑事拘留,后于2025年9月X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吴某某直接被取保候审。2026年1月X日,经法院决定,两人被继续取保候审。

(三)起诉:涉案156万,两人均被控帮信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帮信罪对吴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安排肖某某寻找并提供商铺收款码30余个,帮上家收取资金至少156万余元,其中涉及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资金5000元。两人共收取4%左右好处费,每人获利至少3万元。

检察院认为,两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于2026年1月X日由缙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

(四)领都律师团队跨省介入,制定缓刑辩护策略

案发后,吴某某和周某某的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考虑到案件在浙江缙云县,家属本来担心成都律师过去不方便。但领都所团队评估案件后认为:帮信罪的辩护核心在于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的把控,这与地域关系不大,关键在于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领都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专门的办案团队。

面对涉案金额高达156万的不利局面,领都律师团队制定了"多重从轻情节叠加、全力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第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与争取**。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在后续才如实供述,这一情节需要重点向法院说明,争取认定为坦白或具有自首的部分价值。

第二,**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吴某某负责转交资金给上家,周某某负责取现,分工不同但地位和作用没有明显差别,不应区分主从犯。这一点对两人都很重要——如果被认定为主犯,量刑会明显更重。

第三,**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领都律师团队就指导二人家属,各自退赔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这一情节在帮信罪案件中尤为重要——虽然涉案被害人众多,但能退赔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四,**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在审理阶段,领都律师团队指导两人各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全额退缴了自己的非法获利。这不仅是悔罪态度的体现,也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五,**认罪认罚从宽**。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六,**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两人虽然提供了收款码帮助收款,但本身并不是上游诈骗犯罪的实施者,只是整个链条中的一个帮助环节。他们的获利比例不高(4%),个人获利仅3万元,与上游诈骗犯罪分子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在庭审中,领都律师团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两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判决:两人均获缓刑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共同犯罪,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这一认定对两人都十分有利。

关于量刑情节:吴某某有劣迹(赌博行政拘留),酌情从重处罚;吴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周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追缴二被告人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两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涉案156万的帮信大案,最终以缓刑收场——人不用坐牢,还能正常工作、生活、照顾家庭。

二、核心辩护思路深度拆解

(一)自首之辩:主动投案的法律价值

自首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法定从宽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吴某某于2025年9月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领都律师团队指出,在帮信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自动投案"不一定非要等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算。在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甚至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案,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吴某某就是在案发后主动到案的。

第二,"如实供述"必须是在投案后及时、完整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投案后避重就轻、隐瞒主要事实,就不构成自首。

第三,周某某虽然也是主动投案,但到案之初没有如实供述,而是在后续侦查中才如实供述。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主动投案的行为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从宽价值,法院最终认定为如实供述(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自首对于争取缓刑具有重要意义。在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帮信罪案件中,如果没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适用缓刑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二)共同犯罪之辩:不区分主从犯的诉讼策略

帮信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在多人案件中,是否区分主从犯,直接影响各被告人的量刑。主犯通常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吴某某和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是:吴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转交资金,周某某负责取现。两人平分好处费,作用相当。领都律师团队在辩护中提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

领都律师团队分析,不区分主从犯对两人都有利的原因在于:如果区分主从犯,必然有一人被认定为主犯,量刑会明显更重;另一人虽然被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后的量刑幅度也不一定比"不区分主从犯、两人同等从轻处罚"更轻。在两人作用确实相当的情况下,不区分主从犯、争取同等的从轻处罚,是最稳妥的辩护策略。

(三)退赔谅解之辩:帮信罪缓刑的关键筹码

在帮信罪案件中,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缓刑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之一。

帮信罪的被害人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他们遭受了真实的财产损失。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会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积极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中,领都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就指导二人家属,各自退赔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虽然本案被害人众多、被骗金额巨大,但能够退赔其中一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经充分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领都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在帮信罪案件中,退赔谅解工作一定要尽早做。最好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这样在庭审时就能作为一个已经落实的从轻情节提出,对法院判处缓刑的说服力更强。如果等到审判阶段才临时抱佛脚,效果会大打折扣。

(四)退出违法所得之辩:全额退缴的法律意义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刑事案件中,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各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全额退缴了自己的非法获利。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表明被告人真心悔罪,没有将犯罪所得据为己有的意图;

第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会考察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而全额退赃是悔罪表现最直接的体现;

第三,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避免后续被继续追缴,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解脱"。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最终对两人适用了缓刑。

(五)认罪认罚之辩:从宽制度的叠加效应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领都律师团队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帮信罪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是最基本的从宽情节。结合自首、坦白、退赔谅解、退赃等其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实现叠加从宽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不是"一认了之"。律师在见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之前,需要向被告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被告人是在自愿、明知的情况下签署的。同时,律师也要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争取在量刑建议中体现各项从宽情节。

(六)缓刑之辩:帮信罪适用缓刑的条件与策略

缓刑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身就在缓刑的适用范围内。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巨大的帮信罪案件适用缓刑的难度较大。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56万,最终两人均适用缓刑,关键在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叠加:

第一,自首/坦白——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二,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第三,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情节;

第四,全额退出违法所得——酌定从轻情节;

第五,初犯偶犯(吴某某有赌博劣迹但不是刑事前科);

第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是主犯;

第七,个人获利较少(每人仅3万元)。

正是这些从轻情节的叠加,最终使得法院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了缓刑。

三、法条托底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吴某某、周某某提供商铺收款码帮助上家收取资金,属于"支付结算"帮助,且涉案金额156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二)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吴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商议、分工配合、平分获利,构成共同犯罪。法院认定两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三)自首与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缓刑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本案中,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一年九个月,符合"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的法律规定。

(五)罚金与追缴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六)认罪认罚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社会意义:帮信罪的警示与缓刑辩护的现实价值

(一)商铺收款码不是"摇钱树":帮信罪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很多人对帮信罪的认识还停留在"出借银行卡"的层面,认为只要不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就没事。但实际上,帮信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提供商铺收款码也是其中之一。

本案中,吴某某、周某某寻找商铺收款码,表面上看只是"借用"一下商户的收款码,但实际上这些收款码被用来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每一笔流入的资金背后,都是一个甚至多个被骗家庭的血汗钱。

领都律师团队提醒:无论是出借银行卡、提供收款码、帮助"跑分",还是出售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只要明知他人利用这些账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帮信罪。不要以为"我只是借个码、收个钱,又不是我去骗"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了"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二)有劣迹不等于有前科:法律评价的边界

本案中,吴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法院认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劣迹和前科。

前科,是指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即有刑事犯罪记录。劣迹,通常是指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劣迹虽然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作为酌定从重的考量因素。

领都律师团队指出,有劣迹的被告人在争取缓刑时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案中,尽管吴某某有赌博劣迹,但因为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全额退赃等多重从轻情节,法院仍然对其适用了缓刑。这充分说明:即使有劣迹,只要从轻情节足够充分,仍然有争取缓刑的可能。

(三)跨省犯罪的管辖与辩护:成都律师赴浙江辩护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两名被告人都是成都人,案件却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等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跨省管辖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非常常见。

领都律师团队分析,跨省犯罪案件的辩护有其特殊性:第一,需要律师跨地域办案,来回奔波;第二,需要熟悉当地的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第三,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本地,但案件审理在外地,沟通成本更高。

但这并不意味着成都律师就不能代理外地案件。本案中,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团队就是成都律师代理浙江法院审理的案件,最终成功为两名成都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关键在于:专业能力过硬、辩护策略精准、工作扎实到位。领都所的跨省办案经验,使得当事人不需要因为案件在外地就放弃专业辩护。

(四)缓刑不是终点:社区矫正与再犯预防

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没事了"。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或者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执行原判刑罚。

领都律师团队提醒:被判处缓刑的当事人,一定要珍惜机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不要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缓刑是法律给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要把握住。

五、关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辩护成功,是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专业能力和跨省办案实力的集中体现。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领都所始终坚持"只做刑事,做精刑事"的发展定位,以专业的团队、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一)团队化办案,集体研讨定策

领都所实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管专员"的团队办案模式。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由资深律师牵头,组建专门的办案团队,重大案件经全所集体研讨后确定辩护方案。团队成员交叉核对卷宗证据,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确保辩护意见的全面性、精准性,避免单人办案可能出现的疏漏。

(二)全流程辩护,从侦查到审判

领都所提供刑事辩护全流程服务:侦查阶段的会见、取保候审申请、不批捕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量刑协商、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每一个程序节点,团队都会提前研判、主动出击,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

(三)跨省办案能力,不受地域限制

领都所团队具备跨省办案经验,能够代理成都以外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无论是浙江、广东、上海还是其他省份,领都所都能以同样的专业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为成都籍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本案就是领都所跨省办案的成功范例——成都律师赴浙江辩护,最终成功争取缓刑。

(四)深耕成都本地司法

在立足本地方面,领都所团队律师长期在成都及金牛、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高新、双流、温江、郫都、新都等各区县执业,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与办案机关保持专业、理性、良性的沟通。本地案件和跨省案件,领都所都能提供同样优质的服务。

(五)坚守职业伦理,不做无原则辩护

领都所始终坚守辩护伦理:绝不做无原则辩护,绝不损害被害人权益,绝不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司法。领都所坚持认为,辩护的边界是法律和道德,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而不是突破底线、混淆是非。

(六)透明规范,诚信服务

领都所实行收费公开透明制度,办案进度实时向家属同步,拒绝虚假承诺,拒绝隐形消费。让当事人花的每一分钱都明明白白,让家属了解案件的每一步进展。在涉案财物维权方面,领都所同步处理扣押手机、银行卡、资金返还等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七)"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

这不仅是领都所的口号,更是领都所全体律师的执业信条。领专业之先,意味着我们永远走在刑事辩护专业的前沿,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以最专业的能力服务当事人;都公正之守,意味着我们永远坚守公正的底线,不夸大、不忽悠、不违规,以最负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无论案件大小、罪名轻重、本地还是跨省,领都所都将以最专业的态度、最扎实的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因为我们深知:刑辩律师办的不只是案卷里的案子,更是别人的整个人生。

结语

一起涉案156万的帮信大案,最终以缓刑收场。这个结果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专业辩护和当事人悔罪态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它告诉所有卷入帮信罪的当事人和家属:涉案金额大,不等于一定要判实刑。只要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的叠加,仍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关键在于:第一时间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把每一个可以从轻的情节都用足、用到位。

同时,它也警示每一个人:不要为了那点"好处费",就出借银行卡、提供收款码、帮助"跑分"。你以为只是走个账、收个款,实际上已经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一旦案发,不仅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还要面临刑事处罚,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一生。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办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无论是成都本地还是跨省办案,无论是大案要案还是轻罪案件——不辜负每一份信任,守护好每一个家庭的希望。

成都刑事辩护,就找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用专业守护公正,用责任回应信任。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咨询,可联系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全文完。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我们秉持“专业、精进、高效、有温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0MD8333253Q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31510000MD8333253Q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