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志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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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志颖律师代理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华志颖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甲通过某APP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约定额度期限、年化利率23.99%、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并明确了信用额度动态调整规则、逾期90天以上的清偿顺序以及违约事件发生时的提前到期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向陈某甲发放两笔贷款共计4.9万余元。此后,陈某甲仅部分还款,累计实还本金2.3万余元及部分利息,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剩余本息。截至2026年2月27日,陈某甲尚欠本金2.5万余元及利息1.3万余元。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甲偿还上述本息及后续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诉讼期间,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陈某甲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3.9万余元。陈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形式签订的《循环额度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被告部分还款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数额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第三,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标准(年化利率23.99%)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应否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贷款详情单、电子合同、交易流水及欠款明细等证据,对上述焦点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公司依约发放贷款4.9万余元,陈某甲未按约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经核实扣减已还部分,原告诉请偿还尚欠本金2.5万余元于法有据。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27日的欠息为1.3万余元,且后续按年利率23.99%计算,均未超过法律规定保护上限,法院予以支持。陈某甲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法院判决:陈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2.5万余元及截至2026年2月27日的利息1.3万余元;并支付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5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99%计算);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陈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华志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金融借款纠纷处理经验。诉前,律师全面梳理了电子合同、交易流水等海量证据,精准核算了多笔借款的本息明细,确保诉请金额准确无误。诉中,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名下网络资金账户,为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律师逻辑清晰地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及利率合规性进行举证质证,有效说服法官采纳全部核心诉请,最终实现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华志颖律师【电话:17309157999】,执业于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专职律师,持有合法执业证书,秉持“诚信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安康
  • 执业单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920251095893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
16109202510958933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