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智浩,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被申请人:王#荣,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被申请人:卢#梅,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x号x幢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7号;建筑面积:78.89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85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区××南路××室房屋价值574472元的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7号;建筑面积:78.89平方米)。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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