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冰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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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的彩礼钱离婚归谁?有3种情况法院支持返还

发布者:梁冰洁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94人看过


钟某与余某于201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看妹子”、“看东道”等仪式,双方互相向各自亲朋好友支付了若干红包,红包金额与个数现已无法查明。

余某按农村风俗归门时,其父母亦打发了嫁妆,如床上用品、家用电器等。钟某于2014年11月1日向余某支付了彩礼正价68000元。××××年××月××日,原告钟某与被告余某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2019年3月份,双方虽一直在广东中山同一所学校任教,但平时缺乏沟通与了解,且被告余某一直拒绝与原告钟某发生夫妻关系。原告钟某与被告余某曾协议离婚,但对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未果。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余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举行了定亲仪式,原告向被方按农村习俗支付了彩礼。本案两个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应返还原告彩礼及应返还多少彩礼之问题。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法律规定,原告钟某与被告余某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登记结婚至今四年未发生过夫妻关系,虽然以夫妻名义在同一所学校任教和生活,但一直并未有夫妻之实,且双方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产生严重分歧,协议过离婚但就彩礼返还事宜一直协商未果,一直久拖不决,故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对于被告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彩礼正价69900元,而依据当前证据与当事人陈述,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礼正价68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按农村习俗所支付给被告方的红包,原告并未主张,且已无法查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在归门时,被告父母打发了嫁妆,如床上用品与家电等,现均在原告家中由原告方使用,该部分所实际开销的费用应当在彩礼中予以抵扣。

虽然原告钟某与被告余某并未发生过夫妻关系、未有夫妻之实,但双方登记结婚至判决离婚已四年有余,且以夫妻名义在同一所学校任教与日常生活,原告钟某与被告余某在该婚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余某返还原告钟某、欧某支付的彩礼计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有这两种情形时,一般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予以返还。而且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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