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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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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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男方不同意变更,成功为女方争得抚养权。

发布者:吴染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0月31日,冉小姐和万先生经彭水县土家族自治县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小孩由万先生抚养。后来,冉小姐去了重庆定居工作,觉得小孩一个人在老家觉得于心不忍,于是就偷偷把小孩带到了重庆跟自己生活。小孩在自己小区上幼儿园还好说,可是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小孩没有重庆户口(小孩户口一直在男方老家)无法读小学。于是冉小姐找万先生协商把小孩户口迁到自己名下,可是万先生就这一个女儿,死活不同意,双方还为此大打出手,闹到了派出所。冉小姐当时找到了我们,想把小孩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接案后,我详细研究了判例,分析法律关系,觉得冉小姐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前三条理由冉女士没有一条可以要求变更。

    后来,我们通过大量走访,了解到一条有价值信息:万先生是1967年出生,今年已经52岁,按照常理其父母年龄应该接近80岁。万先生又在重庆开出租,如果自己带小孩,因为没有再婚,在重庆又没有固定住所,只能将小孩交给在老家的父母帮忙带。快80岁的老人,就算身体硬朗,也没有太多的精力照管几岁的小孩生活,更别说辅导学习,陪伴教育成长。所以我们找邻居做了询问笔录,找街道居委会和幼儿园开证明。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小孩确实跟随冉小姐生活更有利,另外我们向法庭出示了冉小姐的在重庆的良好资产状况,终于打动了法官。最后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为冉小姐具体抚育,万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八百元。

    该案还有一个小插曲:变更抚养权,开始我们以变更监护权以被监护人所在地管辖为依据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该院以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不予受理。后我们向原婚姻缔结地彭水县土家族自治县法院申请立案,该院以被告万先生常住地已经不在当地同样不予立案。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去万先生身份证上的地址贵州六盘水市立案。当然我们付出的辛苦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冉小姐成功争到了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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