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赵发贵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乐山部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让与担保简介

作者:赵发贵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0次举报

让与担保简介

一、让与担保与传统担保相关问题

让与担保制度在我民间系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促进经济发展及交易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我国目前还未被法律所正式承认,其本身还存在诸多争议

(一)概念

一般法律概念都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在此我们从狭义角度来探讨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物保之区别

我国《担保法》中的关于抵押、质押(称之为传统担保)等规定的物保担保方式与让与担保方式存在很大的区别。

首先,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层面讲,前者系我国合法的担保方式;后者目前虽然在实践中大量的存在,但法律并未有对其予以规制。在民商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交易之安全考虑,通常做法是让债务人提供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收益权等)以抵押、质押等方式设置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来做保障,从而达成交易,同时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之保障。而让与担保虽然在现实在大量存在,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因合法性问题而受到伤害,从而无法对交易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传统担保之财产实质是受限制的物权,即权利人享有担保物权,其权利受到限制。而让与担保之财产(公示)系所有权转移,其权利不受限制(假设法律承认为前提)。

再次,传统担保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不受此种限制(假设法律承认为前提),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

最后,传统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而让与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三)相关学术观点及争议

1.虚伪意思表示说。该说认为,让与担保系当事人相互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有违民法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即,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只在形式上有转让之表象,而实质上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2.脱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让与担保是一种脱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传统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应属无效。

3.违反物权法定。即让与担保设立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属无效。

4.肯定说。该说认为,让与担保是设定人为实现担保债务清偿之经济目的,而依契约将标的物之所有权利移转给债权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并非是创设新的担保物权,没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李玉林法官持此观点。参见【索引:见《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效力研究》,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