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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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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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吴某,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某、吴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81812.74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以381812.7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以381812.7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计算,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1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三年内分期归还借款本金381812.74元及利息、罚息;2、具体支付方式:从2018年4月起每月底前支付1000元,2019年春节前支付5000元;2019年1月起每月底前支付2000元,2020年春节前支付50000元;3、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在2021年4月底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