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巧,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赖某仙,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王某巧与被告叶某胜、赖某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巧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