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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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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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巧,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赖某仙,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王某巧与被告叶某胜、赖某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巧撤回起诉处理。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