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10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犍为县某农场。住所地:犍为县孝姑镇
投资人:周某。
被执行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孝姑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王某君,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熊某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帅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犍为县某农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王某君、熊某平、帅某、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县某农场应支付申请人代偿款101867元;支付违约金5093元;支付律师费6000元;被执行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王某君、熊某平、帅某、周某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128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周某从2018年7月起,每月28日前至少支付其代偿款本金1000元,至同年12月28前至少支付15000元;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周某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执65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