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对于非控股的小股东来说,往往并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通过股东会议,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在实务中,在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持股比例优势,作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那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如何撤销,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不成立。
1、所谓决议无效,是指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决议自始无效。
2、所谓决议可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特别注意,超过该期限的,一般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3、所谓决议不成立,是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部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下一篇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上一篇
公司公章、证照返还纠纷怎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