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意为实际持股人与代持股人签订代持协议,相关股权登记在代持股人名下。股权代持将造成股权实际权属状况与对外公示状况不一致,往往也容易引起一些纠纷,例如所涉及的股权被作为代持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实际持股人的利益;再例如实际持股人,也就是我们诉说的隐名股东,在何种条件之下可以达到“显名”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实际出资人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也就是隐名股东实现“显名”所需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