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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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退伙处理

发布者:赵洪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合伙联营 |1046人看过


一、个人合伙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个人合伙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未签订合伙协议或签订合伙协议不规范的现象,此时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首先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在满足“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当然,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当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时,即使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也不影响法院认定各方关系是个人合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并未排除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个人合伙的存在。

二、退伙处理

个人合伙退伙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些人会误使用“退伙纠纷”案由,“退伙纠纷”案由在第二级案由“合伙企业纠纷”,所以个人合伙退伙产生纠纷是不应选择“退伙纠纷”的,而应选择“合伙协议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财产一旦投入个人合伙,财产便归合伙人共有,个人无权擅自处分,当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退伙首先要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若合伙协议未约定退伙事项或者没有合伙协议,原则是应予准许退伙的。

三、退伙财产处理

(一)退伙时财产处理程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首先,个人合伙应当对合伙财产组织清算;其次,返还退伙人合伙时投入的财产;最后,分配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一般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关系都会很不愉快,其他合伙人并不会配合组织清算,如果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并分配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有些法院会以未进行清算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然,还有一些法院会组织合伙人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的财产进行分配。

若合伙财产的财务资料等证据均由其他合伙人掌握,而其他合伙人又拒不提供财务资料致使无法清算,此时若要求退伙的合伙人有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协议、其他合伙人陈述合伙财产现状的录音等)证明存在的合伙财产时,其他合伙人拒不配合法院提供财务资料进行清算时,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推定要求退伙的合伙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的主张成立,并根据该主张分配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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