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大型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中,卖方按约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后,买方拖欠尾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验收合格+收到全额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买方常以内部流程、发票对账等为由拖延付款,甚至对律师函置之不理。如何精准锁定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点、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成为卖方维权的关键突破口。
近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在被告拒不到庭、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利情况下,成功为原告追回货款181.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LPR的1.5倍计算),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设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合同尾款清收提供了典型范本。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恒泰科技公司(化名)与被告泰山集团公司(化名)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华润某项目所需的转载料斗机、螺旋挤压脱水机、电控等设备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638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20%,提货前付4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且被告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30%,剩余10%质保期满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2024年1月27日,双方代表共同签署《性能验收合格证书》,确认验收合格。2024年2月3日,被告签收了原告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金额638万元)。经结算,被告此前仅支付三笔货款合计392.8万元,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应累计支付至90%(即574.2万元),故被告尚欠181.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世琦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验收单、发票签收记录、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紧扣付款条件成就节点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两大核心,精准构建诉讼策略:
1. 锁定付款条件成就的关键时间点
律师仔细审查合同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发现被告支付30%尾款的条件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为此,律师重点举证:验收合格时间:2024年1月27日双方签署《性能验收合格证书》,证明设备已验收合格。收到发票时间:顺丰快递记录及签收截图显示,被告于2024年2月3日签收原告寄出的全额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收到”“数字对起来了”。
律师据此主张:自2024年2月4日起,被告即负有支付30%尾款的义务,逾期利息应从此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
2. 依法主张LPR 1.5倍的逾期付款损失
针对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以一年期LPR加计50%(即1.5倍) 计算,并精确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的利息为20832.42元。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该计算标准。
3. 应对被告缺席风险,完整举证形成证据链
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为防范事实认定风险,律师将所有证据(合同、验收单、发票邮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签收记录)整理成清晰的证据目录,逐一证明合同成立→履约完成→验收合格→发票交付→付款条件成就→被告欠款的完整链条。法院最终采信全部证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世琦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
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1.4万元;
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81.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不超过20832.42元);
3、案件受理费10563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最终,原告成功收回全部欠款本金及法定逾期利息,诉讼成本亦由违约方承担,维权目标圆满实现。
小结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买卖合同项下“验收合格+收到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认定标准,强调买方签收发票即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不得以内部对账为由拖延。同时,在被告拒不配合、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原告方通过完整、严密的证据准备,依然能够获得全额胜诉判决,充分体现了证据链闭环的重要性。
李世琦律师凭借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对付款条件成就时间的敏锐把握,以及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成功为设备供应商清收大额拖欠货款,彰显了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声驰律所将持续聚焦企业应收账款清收、供应链合同争议等领域,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日常运营合规方面具有扎实功底,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设立与合并、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案为真实司法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当事人姓名、涉事公司、股东名称、董事姓名、具体法院案号等信息均已采用化名处理。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