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阴道不规则流血10余天”,于8月26日前往A医院就诊,诊刮术后病检提示非典型增生并癌变,于8月29日以“子宫内膜癌”收入院。9月2日,院方为患者行“腹腔镜下广泛子宫切除术+盆腔淋巴清扫术+双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分解术”,术中操作失误造成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术后院方未全面评估患者恢复情况,于 9月12日安排患者带引流管出院。
9月26日,患者因高烧不退、身体严重不适第二次入院,院方先后将患者病情误诊为血液系统疾病、肠梗阻,在高烧未退的情况下违规输血,甚至下达病危通知,始终未对泌尿系统进行针对性检查,直至术后38天,才通过静脉肾盂造影确诊患者左侧输尿管盆段损伤。 10月10日,院方为患者行“输尿管镜探查+开腹左侧输尿管膀胱植入术”,术中发现患者输尿管已严重感染化脓,不得不切除病变段输尿管并行膀胱植入。
术后患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因与院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患者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本案是典型的手术并发症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患方维权难度极大的一类案件,核心难点集中在四大方面:
(一)免责抗辩突破难:院方全程以“输尿管损伤系妇科腹腔镜手术的正常并发症”作为核心抗辩理由,主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发症不可归责于医方,而司法实践中对手术并发症的过错认定标准严苛,患方举证难度极大。
(二)因果关系锁定难:患者的损害后果系术中操作损伤、术后出院评估不当、二次入院持续误诊误治多个环节叠加导致,需厘清各环节过错与最终伤残后果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明确院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三)病历瑕疵转化难:院方存在严重的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包括护理记录大面积缺失、医嘱单无医师签字、关键诊疗记录不全等,需将该违规行为转化为认定医方过错、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的有效法律依据。
(四)赔偿主张采信难:双方对实际住院天数、误工费计算、伤残等级效力、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幅度等核心赔偿项目存在重大争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大化保障患者的赔偿权益。
三、代理思路与核心办案举措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立足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紧扣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全流程的维权代理方案,核心举措如下:
(一)固定核心证据,锁定医方全链条诊疗过错
我们第一时间指导患者完成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复印,固定本案核心诊疗证据。通过逐页审核、专业拆解全部病历资料,结合妇产科学、泌尿外科学临床诊疗规范,梳理出院方三大核心过错:一是术中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操作失误直接造成左侧输尿管损伤,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二是术后出院前未履行全面评估义务,违规安排患者带引流管出院,完全丧失了早期发现、早期处置输尿管损伤的时机;三是患者二次入院后,持续38天误诊误治,错误排查血液系统疾病、按肠梗阻处置,始终未针对术后腹腔积液的核心症状行泌尿系统专项检查,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输尿管严重感染化脓,患者不得不接受二次开腹手术,扩大了损害后果,最终造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同时,我们重点固定了院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完整证据,包括两次住院期间核心诊疗时段护理记录缺失、长期及临时医嘱单无医师签字、无执行时间等关键违规事实,为过错认定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精准推进司法鉴定,锚定过错与因果关系核心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胜负手,我们在诉讼程序中及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精准设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后期治疗费” 三大鉴定事项。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我们提交了近万字的专业《患方陈述意见》,结合临床诊疗指南与病历事实,逐条论证院方的诊疗过错,同时针对性反驳了院方的“并发症免责”抗辩:输尿管损伤虽是案涉手术的可预见并发症,但并非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院方术中未履行风险规避的高度注意义务,损伤发生后未履行及时发现、及时诊治的法定义务,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接受输尿管膀胱植入术、构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
最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主张,明确认定:A医院为王某某提供的诊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某“左侧输尿管膀胱植入术” 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评定了患者后期治疗费用,为本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核心的专业依据。
(三)系统举证损失项目,最大化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针对患者的各项赔偿主张,我们逐一指导患者收集、完善证据,形成完整的赔偿证据链:针对医疗费,提交医院正式缴款收据,证实患者的实际医疗支出;针对误工费,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病假工资扣款说明、收入证明,完整证实患者的误工损失;针对伤残等级,提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庭审中针对院方的异议,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作出专业、完整的解释,最终法院全面采信了该伤残鉴定意见;针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严格按照患者实际住院139天的事实,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标准的主张;针对患者遭受的严重身心创伤,结合医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本地生活水平,提出了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并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支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庭审辩论精准发力,夯实医方主要责任的裁判基础
庭审中,我们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病历证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完整的代理意见。针对院方“并发症免责”的核心抗辩,我们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手术并发症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术中高度谨慎的风险规避义务、损害发生后及时规范的诊治义务,且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完全避免损害的,才可免除或减轻责任。本案中,院方不仅术中操作失误造成输尿管损伤,更在术后长达38天的时间里持续误诊误治,完全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针对院方病历书写的严重违规行为,明确提出:病历是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证据,院方大量护理记录、医嘱单缺失,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部分诊疗行为的合规性无法核实,依法应由院方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院方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四、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云南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成功突破“手术并发症免责”行业惯例抗辩的经典胜诉案例,对于同类妇科手术、外科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医疗纠纷案件办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明确了手术并发症的侵权责任司法认定边界
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可预见并发症”与“不可避免并发症”的法律区别,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以“手术并发症”为由当然免责的裁判规则。只有医疗机构同时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术中风险规避义务、损害发生后及时诊治义务,且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避免的,才可免除责任;反之,医疗机构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并发症发生并扩大损害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二)凸显了病历规范性在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价值
本案中,医疗机构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行为,不仅成为认定其诊疗过错的重要依据,更成为法院认定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支撑。本案充分印证了,病历资料缺失、书写不规范导致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为患方在同类案件中,通过病历瑕疵突破维权难点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
(三)确立了多环节诊疗过错叠加的责任认定规则
本案中,医疗机构的过错贯穿了术中操作、术后管理、二次入院诊治的全诊疗流程,多个环节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患者的最终损害后果。法院结合全案事实,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判令其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侵权责任纠纷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核心原则,切实维护了患者作为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四)为患方医疗损害维权提供了全流程实操指引
本案从病历封存、证据固定、司法鉴定听证准备、庭审抗辩,到各项赔偿项目的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医疗损害纠纷患方维权办案体系。尤其针对医疗纠纷中患方举证难、司法鉴定话语权弱、并发症抗辩难突破的行业痛点,给出了具体、可落地的解决方案,为广大患者在同类医疗纠纷中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