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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主要条款解读

发布者:赵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1日|分类:国际贸易 |1144人看过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主要条款解读

          作者 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莉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2:30分,世界卫生组织将发生在中国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定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英语: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这是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正式声明,指的是“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该事件状态在“情况严重、突然、不寻常或意外”、“公共卫生影响超出了受影响国家的边界”、“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时启用。 根据2005年制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各国负有对“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作出迅速反应的法律义务。

     由于该病发生在中国最重要的节日春节前、或者说春运前,整个春节假期,至今还在持续蔓延着,对全体民众的影响可想而知,每一个不眠之夜,每一个焦虑的中国人,每天都在做着同一件事情,不断的刷新新的疫情信息。作为法律人,我同样也在这种状态中持续着煎熬,先是担心节后开庭怎么办?春节一上班,答应去看守所的会见怎么办?然后就是担心疫情区域的卫生用品是不是不够用,人民的生活怎么办?自己的家人朋友是否安全。这期间,做的积极的事情应该就是在朋友圈鼓励自己和亲友,一起加油,相信一切都会尽快过去。焦虑的同时,我觉得应该写些什么,或者是说作为一个法律人能给更多的人提供一些专业知识的帮助,才是正确之路。故才有了下文。

   首先简单做一下该事件的简单回顾,

  2019-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疫情最初被认为武汉某海鲜市场爆发,随后发现首宗及初期个案并非全部在此。

    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1月23日,武汉市开始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2020年1月23日凌晨武汉发布公告,自当日上午10时起全市公共交通停运而继武汉之后,湖北多地亦陆续采取不同程度的“封城”措施防止病毒蔓延。

   1月26日,为防治疫情,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调整学校开学时间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延迟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有部分地区公告域内除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行业外,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以上信息和图片综合来自网络)

   下面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一旦确定为公共紧急卫生事件后,需要了解的相应法律知识。大家可能已经知道了,世界卫生组织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列入国际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是依据的《国际卫生条例》(英语: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缩写IHR,(以下或简称条例),作出的将决议。下面我就将相关法规给大家进行些解读。

  1. 一、    《国际卫生条例》的原则:

   《国际卫生条例》是一个控制传染病在全球蔓延的国际条约,目前由世界卫生组织管理,并由其193个成员国所遵守。是以针对公共卫生危害、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其广泛用以保护世界上所有人民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的目标为指导。

二、成员国的义务

     1信息及时通报义务

  成员国需要为严重传播病的爆发向世界卫生组织进行通报。过往的通报范围只适用于霍乱、黄热病和鼠疫等,但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新修订,已要求扩大通报范围至任何新发现的传染病及辐射、化学引发的事件。

    具体为缔约国应当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按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2、信息共享的义务

  缔约国应当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在可能时其中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

3、        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三、成员国的权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面临的困难和需要的支持,有权提出支持和帮助

   如果世卫组织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向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援助,其中包括评估国际危害的严重性和控制措施是否适当。这种合作可包括建议动员国际援助以支持国家当局开展和协调现场评估。当缔约国提出要求时,世卫组织应当提供支持此类建议的信息。当有要求时,世卫组织应当向受到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威胁的其它缔约国提供适宜的指导和援助。

比如这次事件发生后,来自世界各国的帮助和支援。

   四,总干事可以发出临时建议或者长期建议

  世卫组织总干事依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提议,,由总干事确定是否构成突发公共事件,若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总干事应当发布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

1、临时建议: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临时建议可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这次发出的就是临时建议。

    2、长期建议

     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以上措施,其目的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适时修改或撤消长期建议。

   3、建议的特别条款

  按照这次世卫组织的临时建议提出了不建议对中国实行旅行和贸易限制。事实上,截止2020年1月31日,已经有部分国家对入境中国公民已经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但目前的消息,还没有得到对船舶和航空器进行必要管制。

    条例规定,除协议特别(如43条)条款,不应该公共卫生原因而阻止运输工具的任何入境口岸停靠。

   即除第四十三条或适用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缔约国不应当出于公共卫生理由拒绝授予船舶或飞机“无疫通行”;特别是不应当阻止它上下乘员、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或添加燃料、水、食品和供应品。缔约国可在授予“无疫通行”前进行检查,若舱内发现感染或污染源,则可要求进行必要的消毒、除污、灭虫或灭鼠,或者采取其它必要措施防止感染或污染传播。

五、对旅行者的特别条款。

  1、旅行者如在抵达时接受公共卫生观察的可疑旅行者不构成直接的公共卫生危害,则该旅行者可允许继续国际旅行。该旅行者在抵达后应报告该主管当局。

  2、如果缔约国要求旅行者接受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而旅行者本人不同意采取任何此类措施或拒绝提供,则可拒绝该旅行者入境。 

  3、缔约国可以对旅行者进行预防或控制疾病传播的其它常用的卫生措施,包括隔离、检疫或让旅行者接受公共卫生观察。

  4、在实行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时,缔约国应当以尊重其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态度对待旅行者,并尽量减少此类措施引起的任何不适或痛苦,其中包括:

4.1以礼待人,尊重所有旅行者;

4.2考虑旅行者在性别、社会文化、种族或宗教方面所关注的问题;以及

4.3向接受检疫、隔离、医学检查或其它公共卫生措施的旅行者提供或安排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水、适宜的住处和衣服,保护其行李和其它财物,给予适宜的医疗、以能被听懂的语言(如可能)提供的必要联络手段和其它适当的帮助

4.4另外,除寻求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外,缔约国根据本条例对以下公共卫生保护措施不得收取费用:

       4.4.1 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医学检查,或缔约国为确定被检查旅行者健康状况而可能要求进行的任何补充检查;

     4.4.2为到达旅行者进行的任何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如其属于非经公布的要求或者在进行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之前不足10天公布的要求;

   4.4.3要求对旅行者进行的适当隔离或检疫;

      4.4.4为说明采取的措施和采取措施日期向旅行者颁发的任何证书;或

   4.4.5 对旅行者随身行李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六、对个人数据的处理

   缔约国根据本条例从另一缔约国或从世卫组织收集或收到的、涉及身份明确或可查明身份的个人的健康信息,应保守秘密并匿名处理。

    但缔约国可以为了评估和管理公共卫生危害,可透露和处理个人数据。

以上简单对条例主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关于该条例其他条款,此文不再赘述。

     愿天佑中华,相信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战争!加油,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地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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