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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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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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无法履约定金不予退还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2675人看过


夏某诉称,自己长期旅居国外,对国内房地产行情和销售不熟悉,2020年回国后经房屋中介推荐,于2021年1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三套房屋的认购协议,约定购买位于珠海的三套房屋,每套支付定金5万元,共15万元。协议签订后,夏某发现由于国家调整贷款政策,其收入流水不能满足贷款要求,最终只能全款购买其中一套房屋,双方解除另外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房地产公司拒不退还两套房屋的定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夏某于5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1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在签署认购协议前已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并核实珠海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原告确认其本人具备履行协议所相应的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如因原告违反相关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被告有权即时解除协议,没收全部定金。因此,原告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应当知悉相关房地产调控限贷限购等政策,国家限贷限购政策不能构成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理由。原告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购买案涉房屋,并同意将定金10万元转为违约金,可见,原告以国家政策调控为由认为其履行合同无过错,理由不成立。原告未依约向被告支付案涉房产首期款尾款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房屋定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定金、违约金的有关条文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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