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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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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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中签名或盖章,但未注明身份,属于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338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落款人与借贷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交易习惯、签字位置、案件基本事实等予以综合认定。因此,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落款人的身份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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