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举证的时候,应说明每一份或者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好多人分不清“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证明对象”就是证据中的内容,比如合同签订时间、主要内容、违约责任等;“证明目的”就是这些证据能表明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没有供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在质证的时候,应仅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质证,从而否认原告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3、原被告都可以针对对方对证据的否认,进行解释,最好能提醒法官你的证据的某一页能支持你的观点,让法官有一个直观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