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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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可否请求解除?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1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属于合同不同的法律形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既可以同时发生,也可以不同时发生,即后者情形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时点。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下,合同同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触发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可能。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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