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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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律师陈家麟代理涉案金额数十亿刘某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轻判

发布者:陈家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10月以来,李某罕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成立某服饰公司、某控股公司等,通过高薪聘请人员组建核心团队,招募数百名业务人员进行非法集资。该团伙以扩大投资经营、提供养老服务等为名,通过分发传单、召开团购大会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1.6万余名对象非法集资29.73亿余元,造成损失12.41亿余元。

被告人刘某寿于2016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某控股公司江南招商部担任业务员、副总监,负责发展、维系客户并领取薪资。经查,刘某寿参与非法集资数额共计5968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3856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03万余元。2023年6月20日,刘某寿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某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陈家麟律师作为刘某寿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刘某寿在共同犯罪中听从公司领导指挥,未参与犯罪决策和谋划,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其次,刘某寿主观恶性较小,平时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易于教育改造;最后,针对侦查机关查封案外人刘某怡名下的某小区房产,律师指出该查封行为于法无依,依法请求予以解除查封,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寿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刘某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罚意见,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洞察力。在辩护策略上,律师精准界定刘某寿的从属地位,通过详实证据论证其未参与核心决策,成功促成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同时,律师敏锐发现侦查机关查封案外人财产的瑕疵,果断提出解除查封的法律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庭审中,律师充分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进行情理法交融的辩护,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减轻处罚建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陈家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在金融犯罪、税务犯罪、诈骗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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