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10月以来,李某罕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成立某服饰公司、某控股公司等,通过高薪聘请人员组建核心团队,招募数百名业务人员进行非法集资。该团伙以扩大投资经营、提供养老服务等为名,通过分发传单、召开团购大会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1.6万余名对象非法集资29.73亿余元,造成损失12.41亿余元。
被告人刘某寿于2016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某控股公司江南招商部担任业务员、副总监,负责发展、维系客户并领取薪资。经查,刘某寿参与非法集资数额共计5968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3856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03万余元。2023年6月20日,刘某寿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某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陈家麟律师作为刘某寿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刘某寿在共同犯罪中听从公司领导指挥,未参与犯罪决策和谋划,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其次,刘某寿主观恶性较小,平时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易于教育改造;最后,针对侦查机关查封案外人刘某怡名下的某小区房产,律师指出该查封行为于法无依,依法请求予以解除查封,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寿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刘某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罚意见,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洞察力。在辩护策略上,律师精准界定刘某寿的从属地位,通过详实证据论证其未参与核心决策,成功促成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同时,律师敏锐发现侦查机关查封案外人财产的瑕疵,果断提出解除查封的法律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庭审中,律师充分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进行情理法交融的辩护,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减轻处罚建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