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于2024年11月8日到某公司从事学徒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一百元,加班费每小时二十元,午餐补贴每天五元。工作期间,某公司老板根据李某的实际出勤天数,通过个人支付宝或微信按月规律性支付报酬。此外,某公司还为李某购买了意外险。2025年7月1日,李某与同事周某虎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打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李某赔偿周某虎九千元,其中某公司垫付四千元,李某父亲代付五千元。2025年7月3日起,李某未再到公司。同年7月7日,某公司将三个月的工钱共计七千八百余元支付给李某父亲。7月11日,某公司以李某攻击他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万二千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二千余元及加班费等。某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李某遂诉至某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李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李某上诉主张,其从事的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受公司指挥与安排,具有强烈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某公司则答辩称,双方仅为学徒性质,按天计价,用工模式自由,管理约束力弱,李某经济自主性较强,且未融入公司组织体系,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进行综合判断。虽然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但仅能证明他人对其调休的偶然征询,属于通常的礼仪性行为,并非长期管理安排;打卡记录仅用于计算报酬,未强制要求上班天数;双方约定按天计酬,收入不稳定,经济从属性不强;李某在冲突后数日未到公司,表明其出勤具有自由性,组织从属性亦不强。综上,双方的人身、经济及组织依附性均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李某负担。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敏锐指出双方系“学徒”性质而非劳动关系,从用工模式、计酬方式及管理松散度等方面拆解对方主张。其次,证据组织严密,针对对方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效质证其仅为“偶然征询”而非“长期管理”,成功阻断对方证明人身从属性的意图。最后,庭审表现沉稳,清晰阐述“辞退”行为系基于一般行为准则的拒绝,而非管理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彻底击破对方关于违法解除的诉求,最终助力某公司二审胜诉,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