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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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存疑不诉,无罪释放

发布者:胡发华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43人看过 举报

2026-05-07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被不起诉人林某,在江西省上饶市经营一家足浴养生馆。林某于2024年2月租赁该店面,主要从事足浴、按摩等养生服务,雇佣了3名女性技师,店内日常经营由林某本人负责管理。

2024年6月某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足浴养生馆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店内技师王某与嫖客李某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随即以林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林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一、林某经营的养生馆内查获卖淫嫖娼行为;二、店内技师供述曾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林某对此知情;三、林某作为经营者,对场所内发生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明知却未制止。

律师介入与取保候审

案发后,林某家属紧急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会见林某,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林某坚称,其对店内技师的卖淫行为并不知情,技师与他签订的是正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为足浴按摩,明确注明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店内从未设置任何特殊服务项目或价目表,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获利。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我在刑事拘留期间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一是林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二是本案系初次涉案,无前科劣迹;三是林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店内存在卖淫活动尚存重大疑问,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四是林某愿意配合调查,无串供、逃跑可能。

经过多轮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于林某被刑事拘留后的第14日依法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林某被释放,暂时恢复人身自由,但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卷宗材料显示,定案的主要证据包括:技师王某的供述(称林某对卖淫行为知情);嫖客李某的证言;现场查获记录及物证照片;转账记录若干(技师收取嫖资的记录)。

我在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全案卷宗,对证据逐项细致审查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以下系统性缺陷:

其一,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容留卖淫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其场所进行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便利。本案中,仅有技师王某一人供述称林某知情。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同案犯或利害关系人的供述属于言词证据,本身证明力较弱,且技师王某作为被查获的卖淫人员,与林某存在潜在的利害对立关系,其供述真实性存疑,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单凭一人供述不能认定主观明知。

其二,缺乏客观性证据印证。全案没有监控录像证明林某知悉卖淫行为的过程;没有林某与技师之间涉及卖淫活动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其他通讯记录;没有林某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任何物证、书证。卖淫行为的每一次发生均在被查处现场之外的时间,林某是否在场、是否知情,均无法证实。

其三,经营规范事实与指控矛盾。林某与技师签订的是合法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技师)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店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该合同从侧面印证了林某并无容留卖淫的故意。店内价目表均为正规养生项目,无任何暗示性服务或特殊收费项目,林某收取的仅是店铺租金和管理费提成,并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得额外非法利益。

其四,部分“卖淫”行为定性存疑。店内查获的极个别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有一定争议,不宜轻易作入罪处理。

基于上述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述了证据不足的理由,并指出:本案虽有部分证据怀疑林某可能知情,但证据之间缺乏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与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亦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店内外监控视频、寻找更多证人证言、补充林某与技师之间的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但补充的证据仍以言词证据为主,客观性证据依然匮乏,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再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林某是否知情的具体事实证据。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仍然无法提供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证据。


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经审慎研究认为:本案证明林某主观上明知店内存在卖淫活动而予以容留的证据仍然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起诉标准。


2025年8月,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案件评析


一、证据不足认定的核心要素


本案成功获不起诉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依法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容留卖淫罪的追诉,要求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卖淫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如果仅有言词证据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或者经营者虽存在管理疏漏但无证据证明明知,则不构成该罪。


二、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


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主观明知”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问题。在仅有卖淫人员的单方指认、缺乏通讯记录、监控视频、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时,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定罪。本案中,林某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店内未设置特殊服务项目,这些合理的经营管理行为成为有效瓦解“明知”指控的有力依据。


三、辩护策略回顾


本案辩护的成功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策略:


一是第一时间介入,争取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通过沟通和提交书面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争取了时间和主动权。


二是全面阅卷,精准定位证据缺陷。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系统梳理指控证据,精准指出主观明知证据链断裂的核心问题,为不起诉意见书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是提交专业、详尽的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证据链完整性的角度系统论证了本案达不到起诉标准,并结合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论证。


四是把握程序节奏,配合补充侦查。充分利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节点的时限要求,倒逼检察机关在审限内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本案的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容留卖淫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而言,加强合法合规经营、保留规范的经营管理记录,是避免涉刑风险的重要基础;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准确把握证据规则、系统论证证据链的完整性缺陷,是在此类案件中争取有利结果的有效路径。

胡发华律师,就职于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政府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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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120********6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