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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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助力老字号维权成功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6-29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律师创新取证、精准诉讼,助力老字号维权成功

本案为一起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系一家经营水饺等小吃的餐饮商户,其经授权使用的“小秋水饺”商标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入选“大众点评必吃榜”。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门头、店内装潢、液晶显示器及大众点评网店中突出使用“小秋水饺”字样,并将该字样注册为企业字号,遂委托武汉曾华华律师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有效代理,创新取证方式,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曾华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首先,采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两次实地取证,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清晰固定了被告在门头、宣传图、店内液晶显示器等多处使用“小秋水饺”字样的侵权事实,同时对大众点评网收录的侵权店铺信息进行网页保全,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闭环,有效解决了传统公证取证耗时较长的问题。其次,精准锁定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律师主张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小秋水饺”注册为企业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积极应对被告变更字号行为——诉讼中被告将字号由“某区小秋水饺店”变更为“某区开心特色餐饮店”,门头改为“中秋水饺”,但店内宣传图及液晶显示器仍继续使用“小秋水饺”字样,曾华华律师及时补充证据,指出上述行为整体上仍易导致混淆,侵权尚未停止,法院予以采信。

有效辩护,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在店铺门头、宣传图等处使用“小秋水饺”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将“小秋水饺”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充分体现了曾华华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创新取证方式、精准法律定性、应对侵权变通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老字号品牌的市场价值与声誉。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