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律师创新取证、精准诉讼,助力老字号维权成功
本案为一起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系一家经营水饺等小吃的餐饮商户,其经授权使用的“小秋水饺”商标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入选“大众点评必吃榜”。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门头、店内装潢、液晶显示器及大众点评网店中突出使用“小秋水饺”字样,并将该字样注册为企业字号,遂委托武汉曾华华律师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有效代理,创新取证方式,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曾华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首先,采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两次实地取证,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清晰固定了被告在门头、宣传图、店内液晶显示器等多处使用“小秋水饺”字样的侵权事实,同时对大众点评网收录的侵权店铺信息进行网页保全,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闭环,有效解决了传统公证取证耗时较长的问题。其次,精准锁定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律师主张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小秋水饺”注册为企业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积极应对被告变更字号行为——诉讼中被告将字号由“某区小秋水饺店”变更为“某区开心特色餐饮店”,门头改为“中秋水饺”,但店内宣传图及液晶显示器仍继续使用“小秋水饺”字样,曾华华律师及时补充证据,指出上述行为整体上仍易导致混淆,侵权尚未停止,法院予以采信。
有效辩护,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在店铺门头、宣传图等处使用“小秋水饺”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将“小秋水饺”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充分体现了曾华华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创新取证方式、精准法律定性、应对侵权变通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老字号品牌的市场价值与声誉。
曾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