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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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A公司、B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段轲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B公司是某工程路段的总承包方,将工程的部分路段分包给了A公司,A公司又将涉案路段的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了原告白某某。2013年,白某某劳务施工完毕,与A公司进行了结算,但A公司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白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B公司代A公司现行垫付白某某的劳务款,从B公司应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白某某将委托付款手续交予B公司,B公司要求白某某回去等消息。随后几年间,白某某每年找A、B公司催要劳务款,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2019年,白某某无奈起诉二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且原告自身因法律和证据保留意识匮乏,首次起诉,只起诉了A公司,而且未保留几年间的催款记录,A公司直接以诉讼时效过期为主要理由抗辩原告诉请,最终原告无奈撤诉。之后,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本案。

    本律师认为,①首先,应当明确本案案由和应诉被告,案由部分,劳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身在工程领域的区分就比较模糊,本案按照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对原告较为有利;应起诉被告部分,本案除了涉及原告白某某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关系,还涉及A、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B公司应付给原告的劳务款包含在B公司应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完毕工程款,则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A公司欠付原告的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其次,需要统观全案进行“沙盘推演”,即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难点和疑点对原告不利,诸如:管辖问题、诉讼时效问题、A公司有无或是否超越承包资质、B公司分包给A公司是否属于违法分包及随之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等等。对此,本律师站在二被告视角推测对方可能的抗辩要点,搜索与诉请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最终,承办法官基本完全采信了本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和材料,本案的结果令人欣慰。


    3、建议和意见:

    对社会大众而言,目前大部分人早已摆脱“厌诉”的观念,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强烈,但相关的证据保留等意识却并相对匮乏。要知道,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始终贯穿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承担着较重的证明责任,而民事案件胜败的关键就在于各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各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不论是原告,抑或被告,都应当加强证据保留意识,书面材料或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防患于未然。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之所以没有成为诉讼障碍,是原被告并未约定劳务款的履行期限,法官采信了“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的法律规定,可谓是万幸。另一方面,很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即使是一些看似简单的借贷纠纷,内里可能也涉及部分社会大众不熟悉的法律知识,因此,最好咨询或委托律师帮助处理专业法律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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