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万花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同一岗位解除合同赔偿年限应合并计算

发布者:隆万花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22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5620入职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岗位为司机。双方于2006512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期限自20065122007512。工作地点为武汉市X医院,后一直在该岗位工作。原告于2012910与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2912015930止,岗位不变。(原告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拿出劳动合同,原告告知该合同为当时原告签的空白合同,但合同上的签名确为原告所签。)原告于20151015向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案件结果】

一、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20129月至20159月间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478.01元;

二、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自20065月起至20159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954.82元;

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隆律师法律观点】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原告王X自20065月起即一直在武汉市X工作,原告与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原告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至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单位中。原告王X虽自20158月起未正常上班,但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故对原告王XX要求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原告毫无记忆的一份劳动合同,但经原告确认,确系其本人所签,只是当时原告签订的是一份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所有律师特别提醒:作为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在签字时一定要确认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