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5年6月20日入职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岗位为司机。双方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期限自2006年5月12日至2007年5月12日。工作地点为武汉市X医院,后一直在该岗位工作。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与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岗位不变。(原告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拿出劳动合同,原告告知该合同为当时原告签的空白合同,但合同上的签名确为原告所签。)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案件结果】
一、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间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478.01元;
二、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自2006年5月起至2015年9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954.82元;
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隆律师法律观点】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原告王X自2006年5月起即一直在武汉市X工作,原告与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原告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至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单位中。原告王X虽自2015年8月起未正常上班,但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故对原告王XX要求被告湖北B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原告毫无记忆的一份劳动合同,但经原告确认,确系其本人所签,只是当时原告签订的是一份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所有律师特别提醒:作为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在签字时一定要确认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