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汐溟 侯建勋
在往期的文章当中,笔者曾对委托人的验收权进行过探讨。我们知道,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定作承揽合同,即编剧要按照委托人的构思、要求创作剧本,对于创作完成的剧本是否满意委托人享有决定权。当编剧向委托方提交剧本后,委托方有修改建议的权利,对最终定稿也有终审权。 基于这样的合同关系,编剧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那么由此而引发纠纷导致合同解除时,编剧已经取得的稿酬又该如何处置? 甲(委托方)与乙(受托方)签订了一份剧本委托创作协议。协议约定: “1.1.1项目前期及剧本初创阶段为项目第一阶段(以下简称“第一阶段”),乙方完成该项目的介绍及招商PPT、项目全部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项目前1-3集完整剧本,须取得甲方及三大互联网视频播出平台之一(爱奇艺、优酷、腾讯)的认可后(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平台出具文字认可的审读意见为准),视为本协议第一阶段履行完毕……”。 “1.3乙方交付第一阶段(即前三集剧本及24集大纲)第一稿应在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款项45个自然日以内,修改直至通过平台认可和甲方书面认可为止,修改期限应在乙方自接到甲方的修改通知之日起计算,每次修改时限不能超过3个自然日。” “2.1.1第一阶段:费用共计600000元,其中甲方承担400000元,乙方承担200000元。具体费用支付情况如下: “5.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指定的安排或对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条款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审 Law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签订后,甲依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12日履行了向乙支付300000元剧本创作费的义务。但乙于2018年3月19日向甲交付写作大纲、剧情大纲、人物小传,距甲向乙交付第一笔款项已经超过45日,乙已经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现甲起诉请求解除与乙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乙同意解除,故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乙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返还300000元剧本创作费。 后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Law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之所以产生不同的评判,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对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划分及争讼合同解除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有着不同的看法。 纵使受托人不能交出得到委托人认可的作品,但其确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付出过大量时间、精力,也负担了相应的成本。在此基础上,若在合同解除后,让受托人全额退款,其实是有失公平的。本案当中,乙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直在配合甲,按照甲的意见不断修改稿子。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对于乙工作成果的不认可,就认为乙方工作毫无价值。俗话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乙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反反复复修改多次,虽然均未达到甲的心理预期,但确也耗费了其大量精力,凝结了其智力成果。二审法院也对其工作价值予以了肯定。 Notice
(1)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乙方完成该项目的介绍及招商PPT、项目全部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项目前1-3集完整剧本,并取得甲方及三大互联网视频播出平台之一(爱奇艺、优酷、腾讯)的认可后(以甲方书面认可和平台出具文字认可的审读意见为准),乙方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告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剩余的人民币100000元。”
2018年1月12日,甲向乙支付300000元。2018年2月23日,乙向甲发送了某剧本前3集剧本及24集分集大纲;同日,甲对乙提出剧本修改意见。2018年3月5日,乙又向甲发送修改后的前3集剧本及剧本总纲,但分集大纲的修改稿未提交,后甲再次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3月6日、7日、8日,甲又陆续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3月11日,乙发送修改后的人物小传。2018年3月13日,乙发送修改后的写作大纲、人物小传给甲。2018年3月18日,甲给出写作大纲的修改意见,2018年3月19日,乙发送某剧本人物小传及剧情大纲、写作大纲给甲,但未交付前三集剧本及分集大纲。2018年3月21日,甲提出要求“协商退款”。后甲将乙诉致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创作费30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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