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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二)

发布者: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89人看过

本文承续前文。

前文《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四: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分析了在目前立法环境下当事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些许变化,虽然该法典待2021年1月1日施行,但仍有讨论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值得我们注意的变化是两点:第一,确认了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的效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应该以明确的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并未明确如果设定宽限期,当事人在宽限期内拒绝履行预告告知合同自动解除的效力,即是否还应再作出解除通知。而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催告并限定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预先告知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若逾期未履行,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合同解除,当事人无需再作出解除通知。

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以不向当事人发送解除通知,而是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解除确认的诉请被支持,则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虽然是否向当事人作出解除通知都可行使解除权,但二者仍有区别。如果是以通知方式解除,自通知到达当事人时合同解除;而以起诉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时间是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当事人时。而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受条件限制,只有在解除被确认时才被支持,且时间有延迟性。以诉讼为例,待判决生效后对解除确认的效力才生效,若经历二审,则合同解除效力的确认时间更长,这是与通知解除的重要区别。实践中,虽案情不同,但建议仍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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