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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际创作人员不得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发布者: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娱乐法 |1046人看过

影视行业中,非实际创作人员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人或是基于与出品人的投资关系、合作关系,或是基于与出品人特殊的情谊,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实际上并未参与影视作品的创作但却在影视作品中署名,比较典型的如导演、编剧及摄像。以导演为例,有些人并未从事创作工作,或者其从事的并不是导演的工作,但却在影视作品中署名为导演,这种署名可能是副导演,也可能是诸如动作导演等其他类型的导演,但总会出现导演的概念。虽然影视从业者对此予以默认,但却并不合法,其署名权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且其署名行为还会侵害实际创作人员的署名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即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真实的创作关系,只有作者才能享有署名权,因为只有作者与作品之间才存在真实的创作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非作者不得享有著名权,且其署名行为会歪曲创作事实,从而侵犯真正作者的署名权。

因电视剧《隋X演义》导演署名纠纷所引起的张华X、张X诉华X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就典型的诠释了这一司法精神。该案中,依据导演聘用协议的约定,张华X为《隋X演义》电视剧前20集的总导演,张X为前20集导演,但华X文化传播公司却在《隋X演义》电视广告海报上印有“武打导演刘X成”的字样,张华X、张X认为自己的署名权受到侵犯,遂提起诉讼。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只有原告张华X和张X具有导演身份,有权要求在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为其署名为总导演、导演;同时,具有排斥无导演身份的非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为导演权利。被告华X文化传播公司在电视连续剧《隋X演义》的广告招贴画上,虽然为张华X、张X的导演身份作了正确的署名,但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把在该部分中不具有导演身份的武打指导刘X成署名为武打导演,随着招贴画的公开传播,势必引起公众对二原告在导演电视连续剧《隋X演义》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而依法享有的社会评价质疑,事实上淡化了二原告在该剧中的导演身份。这种署名不当的行为混淆了作者的创作分工,侵害了二原告在作品中的署名权。”在影视作品的创作中,导演和动作指导不仅分工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对作品艺术创作的贡献也不同,在观众眼中的地位有较大区别。尽管为实际导演张华X和张X署名,但将非导演署名为导演,不但错误的表明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降低了导演这一身份的“含金量”,无形中对张华X、张X两位导演基于执导电视剧《隋唐X演义》所应得到的社会评价造成损害。

总之,非直接实际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人员不得在影视作品中署名,影视作品创作摄制过程中所确定的职务称谓有其固有特定内涵,不可混淆乱用,否则实为对真正作者署名权的侵犯。所以,影视作品的出品人、制作人应审慎对待作品中工作人员的署名,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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