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础事实
某地方政府及下辖村委会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当地P产业固定资产建设。双方约定: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由政府出租给科技公司20年,科技公司逐年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阶段,科技公司仅支付首年租金后未再履约,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政府、村委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项核心诉求:
1.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
2.判令科技公司全额返还1000余万元项目专项资金;
3.判令公司股东A在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标的超千万元,一旦全部诉请被支持,科技公司、股东将面临千万级巨额债务风险。
办案经过
一、分层拆解主体,分主体搭建完整抗辩证据体系
1.梳理证据边界
张璐律师针对科技公司主体,完整调取合作协议、项目施工资料、固定资产建设凭证、租金支付流水、资产未确权材料;律师单独梳理股东出资凭证、公司合规减资全套工商档案(股东会决议、债权人通知、公示公告、变更登记文件),严格区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责任证据,避免证据混同、责任混同。
2.固化专项资金资产转化事实,制作诉讼可视化材料
两位律师共同整理项目资金流向台账,完整证明1000万元专项资金已全部固化为不动产固定资产,单独制作《项目资金投入资产明细》,清晰区分专项资金、企业自有配套资金,直观证明资金不存在可现金返还基础,形成可视化图表辅助庭审说理。
二、核心第一层抗辩:定性突围——案涉协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从主体属性、权利配置论证协议为行政协议:协议一方为行政机关,资金属于乡村振兴专项财政资金,政府单方享有指令、验收、收回资产的行政优益权,双方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不满足民事合同平等有偿的核心要件。
2.法律路径区分抗辩: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资金返还争议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于程序选择错误,应当驳回全部民事诉求。
三、第二层抗辩:即便按民事审理,原告诉请返还资金不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张璐律师主攻公司抗辩)
1.法律关系定性:案涉合同实质为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建设成本;协议约定“项目停止运营才返还资金”,企业持续经营,经营亏损不等于运营终止,返还条件未成就。
2.物权基础抗辩:案涉固定资产未完成确权、未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尚未取得完整物权,无权主张返还建设投入资金。
3.公平原则抗辩: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政府全额出资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企业自行配套超千万自有资金,运营困难时仍需全额返还财政资金,违背《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该返还条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四、第三层抗辩:股东无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1.实缴出资完成抗辩:股东A已足额完成公司章程约定的全部实缴出资,不存在未按期出资、欠缴出资情形。
2.公司减资合规抗辩:公司减资系依据新《公司法》五年实缴规则合规调整,完整履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5日公告全部法定程序,股东未通过减资收回任何款项,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3.认缴期限抗辩: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本案不存在加速到期法定情形,不能在本次资金返还纠纷中直接判令股东提前承担出资代偿责任。
五、兜底抗辩逻辑:主债权不成立,连带责任无依附基础
即便法院不采纳行政协议定性意见,原告要求返还1000余万元资金的主债权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基于主债务产生的股东连带责任诉请自然丧失裁判基础,应当一并驳回。
两级法院判决结果
案件经二审审理,生效判决三项核心结论:
1.确认原被告双方《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
2.全额驳回原告要求返还1000余万元专项资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3.全额驳回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专项资金已转化为实体固定资产,资产归原告更利于公共资产利用;仅因欠付租金即要求全额返还建设资金明显有失公平;主债权返还诉求不成立,股东连带责任无法律支撑。
该案彻底免除科技公司、股东千万级债务风险,当事人为张璐律师赠送锦旗致谢。
律师办案亮点与实务启示
办案策略亮点
1.定性优先,从程序根源阻断原告诉求:优先主张行政协议定性,从受理层面釜底抽薪,降低实体审理中的举证压力;定性观点未完全采纳时,多层实体抗辩形成完整兜底逻辑。
2.可视化证据强化庭审说服力:通过资金台账、资产明细直观展示财政资金实物转化结果,打破原告“现金返还”的片面主张。
3.精准适用新《公司法》股东责任规则:完整梳理实缴、合规减资全套证据,清晰区分“合规减资”与“抽逃出资、瑕疵减资”边界,守住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底线。
张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