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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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肖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各项费用8500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王XX用其女儿王X1的身份与特XX公司签订《新能源电动物流车使用合同》,实际的履行主体是王XX与特XX公司,特XX公司认可王XX是承租人,故应当认定王XX与特XX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因特XX公司注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继。王XX与XX公司重新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是在承继前份合同的基础上协商后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在《新能源汽车租赁登记表》中明确“除承租方首付款¥13600元已交除外,承租方如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租金52000元,算结清车款”。其中明确的已交首付款13600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王XX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13600元,且肖X、XX公司在二审中称特XX公司收取的款项已经计算在新签合同中,该情况与承继的事实相互印证,故应当认定王XX在与特XX公司合同中的未结费用,双方确认转为与XX公司合同中的首付款13600元。
  因约定的购车条件未成就,一审认定王XX支付的款项为租金,与合同约定相符,本院予以维持。一审认定租金计算至车辆收回之日不当,应当计算至王XX无法正常使用之日,结合二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确认王XX应当支付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的租金12110元。综上,XX公司应当向王XX返还49490元(13600元+48000元-12110元)。
  关于保险费,王XX上诉主张应当退还11个月的保险费。本院认为,王XX并未证明其另行支出保险费,合同中约定交强险由承租人委托出租方购买,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也即王XX主张的保险费,包含在首付款13600元和后续支付的48000元中,本案已认定在扣除租金后全部返还,故对于王XX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X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王XX请求肖X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王XX与被告大理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二、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大理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返还49490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元,由王XX负担404元,大理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王XX负担764元,大理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璐律师,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目前在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执业,任该所执行主任。张璐律师有扎实、专业的律师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7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