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婚房是一种常见情形,对于父母的出资的性质,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种情况:父母与夫妻双方对出资性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当然根据我们的传统习俗,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第二种情况:父母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出资性质的。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父母的这种出资情况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就存在尖锐的冲突,如果是借款夫妻双方要承担返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说另一方就对于婚房基本上不能分割,最多只能主张对房屋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变卖后扣除借款后剩余的房款一半的权利。所以,另一方往往主张不是借款,而是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种主张也得到部分法官的认同,从而对父母要求夫妻二人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这种结果显然不能让出资的父母心服口服,要知道父母的出资基本上是将其毕生积蓄用光,甚至是大额举债。
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我认为:没有夫妻双方共签的书面借条或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这种出资一般是赠与,但是这种赠与不是单纯的无条件的赠与,而是针对夫妻二人附有不同义务的赠与。对于自己的子女的赠与一般是附加的要孝敬父母、赡养、善待父母及维护其小家庭幸福美满的义务,对于子女的配偶附加的是要与自己的子女好好过日子、维持婚姻幸福美满的义务;即父母出资时对夫妻所附加的基本义务从形式上来说就是要保持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续;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就违背了这种了义务,父母对于其赠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当然,如果父母要行使撤销权,就要进一步审查造成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一方的严重过错造成的,比如出轨、家暴,那么只能撤销对过错方的赠与,不能撤销对无过错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