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7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女,生于**,汉族,贵州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男,生于**,汉族,贵州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金*因与被申请人贵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县人民法院(20*)黔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黔03民申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贵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县人民法院(20*)黔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