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双方婚前签署的《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否构成合法抗辩?赵清燕律师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后,紧扣《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以书面协议为突破口,成功为刚出生的女婴争取到每月3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的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罗某(女)与吴某(男)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4月,罗某发现自己怀孕。同年6月23日,双方签署《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约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方指定账户,抚养费自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2024年12月4日,女婴罗某某出生。然而,孩子出生后,吴某仅探望过几次,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罗某作为单亲妈妈独自抚养幼女,经济压力巨大,无奈之下委托赵清燕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经过】
赵清燕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证据链,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的效力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二是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何应对。
在证据组织方面,赵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双方签署的《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等核心证据,形成了从怀孕合意到出生事实的完整证据闭环。在诉讼策略上,赵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构建请求权基础。
庭审中,被告吴某辩称“今年买了车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但承认孩子系其亲生,对《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亦无异议,并自述月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赵清燕律师敏锐抓住这一关键陈述——被告既有履行能力又有履行意愿,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不构成免除抚养费义务的合法事由。赵律师当庭指出,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不因生父的消费选择而让位于购车等个人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与罗某签署的《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被告自述月收入10000元至30000元,原告主张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拖欠抚养费21000元;二、被告吴某按每月3000元标准承担抚养费至原告成年止,自2025年7月起至2042年12月,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律师价值】
【案件启示】
赵清燕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证据组织上,以《共同抚养子女协议书》这一书面契约为锚点,将双方合意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避免了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冗长程序;
2、庭审应对上,精准捕捉被告自认的月收入区间,将被告的“购车抗辩”转化为其具有履行能力的有力证据;
3、法律适用上,双线并进——既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主张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又以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强调父母抚养义务的法定性、不可让渡性。
本案充分说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以父母婚姻关系为前置条件,书面抚养协议是保障子女权益的有力法律工具。赵清燕律师执业逾十载,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如您正面临婚姻家事或抚养权纠纷,欢迎联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赵清燕律师,我们将以专业法律能力为您守护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领域: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股东利益损害侵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