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身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离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赵清燕律师接受劳动者徐某委托后,精准锁定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为当事人追回工资、经济补偿及律师费共计六万余元。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2年6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物业经理、总经理职务,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月工资为7500元(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助);第二份合同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月工资调整为9300元,另因兼任法定代表人每月增加1000元津贴。然而自2023年10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徐某工资。2024年1月16日,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未依法缴纳足额社保”为由,向公司股东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此之前,徐某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因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仲裁委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由撤销了仲裁案件。仲裁途径受阻后,徐某委托赵清燕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经过】
赵清燕律师接案后,敏锐意识到本案存在三大障碍:
其一,仲裁已被撤销,法院是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不确定性;
其二,徐某身兼法定代表人,公司可能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三,徐某主张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请,举证难度较大。
在办案策略上,赵律师首先着力夯实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及股东签字的《劳动合同》、被告自2022年6月起连续为徐某缴纳社保的《社保清单》、被告按月向徐某转账并备注“工资”的《银行流水》——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完整证据链。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律师抓住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强调被告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的不利后果。
针对公司拖欠工资问题,赵律师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工资表及明细,证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拖欠工资合计3.4万余元。
针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赵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结合徐某工作年限(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共计1年7个月)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442.78元,主张经济补偿金20657.47元。针对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赵律师亦提交了公司出具的《福盛大厦物业公司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未休假明细》等证据。
此外,赵律师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赵清燕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关于拖欠工资,法院支持徐某主张的3.4万余元;
2、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442.78元,结合工作年限核算,支持20657.47元;
3、关于律师费,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按照胜诉比例核算后支持5000元;关于离职证明,法院判决公司向徐某出具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
4、关于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徐某未能充分举证加班事实及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合计六万余元。
【律师价值】
【案件启示】
赵清燕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策略制定上,面对仲裁被撤销的困境,赵律师果断转入诉讼程序,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银行流水三组核心证据构建劳动关系认定的完整证据链,成功将本案导入法院实体审理轨道;
2、证据组织上,赵律师精准识别出法定代表人身份虽是程序障碍,但并不否定劳动关系的实质存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保的连续缴纳、工资的按月支付,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依附性;
3、法律适用上,赵律师灵活运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这一地方性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到额外的律师费赔偿,充分体现了对深圳劳动争议特殊规则的精准把握。
赵清燕律师执业逾十载,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如您正面临劳动争议或劳动权益纠纷,欢迎联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赵清燕律师,我们将以专业法律能力为您守护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领域: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股东利益损害侵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