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系搬运工,在装修工地搬运石材时不慎从二楼楼梯高坠至负一楼,造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索赔金额高达184万余元。赵清燕律师接受业主吴某及吴某某委托后,精准辨析买卖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边界,成功论证业主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不存在选任过失,法院判决赵清燕律师代理的两位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实现完全免责。
【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深圳市某别墅业主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才酌情支持的15%比例,其父吴某负责处理房屋装修事宜。2018年7月,吴某与晏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晏某(晏某自称代表某建设公司签约,后经刑事判决认定晏某伪造了该公司印章)。同时,吴某另向某石业公司采购装修所需大理石,合同约定由石业公司负责加工、运输、搬运、安装。2019年8月27日,石业公司搬运工陈某某在别墅搬运石材下楼过程中,从二楼楼梯跌落至负一楼,头部严重受伤,住院累计568天,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故调查组认定,楼梯简易防护栏高度不足且不符合规范、陈某某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系事故直接原因。陈某某将某建设公司、某石业公司、吴某、晏某、吴某某五方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共同赔偿184万余元。
【律师办案经过】
赵清燕律师接受吴某、吴某某委托后,立即梳理案情,确立了两条核心抗辩主线。
第一主线: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精准辨析。?赵律师向法庭指出,吴某与某石业公司签订的是大理石《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上产品由我们进行加工、运输、搬运”,即运输搬运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从义务,而非吴某将搬运工作发包给石业公司。陈某某系石业公司员工,与吴某既无雇佣关系也无劳务关系,其受伤应属工伤范畴,与买方吴某无关。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买卖合同的从义务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第二主线:发包审查义务的充分论证。?对于装修工程发包部分,晏某伪造某建设公司印章与吴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向吴某提供了建设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赵律师强调,吴某作为普通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已核对了建设公司的资质文件,晏某持有公章和资质证书,足以使吴某产生合理信赖。吴某无法也无义务核实公文的真伪,其在发包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选任过失或指示过失。此外,某石业公司具备石材加工销售的合法经营资质,吴某向该公司采购石材并要求其负责搬运,亦不存在选任不当的问题。关于吴某某,赵律师指出其仅为名义业主,未实际参与装修事务,更不存在过错。
同时,赵律师还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等客观证据,印证了防护栏被擅自拆除的事实,进一步剥离了业主方的管理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陈某某与某石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已认定为工伤,应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晏某伪造印章承接工程,系实际施工负责人,应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289397.9元;
3、陈某某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自担30%责任。
4、某建设公司因印章被伪造,无需承担责任;
5、吴某在发包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选任过失;吴某某作为业主未参与实际装修,不承担责任。赵清燕律师代理的两位当事人实现完全免责。
【律师价值】
【案件启示】
赵清燕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辨析上,精准区分买卖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石业公司的搬运义务系买卖合同从义务,而非吴某将搬运工作另行发包,这一定性直接切断了业主方的管理责任;
2、证据组织上,运用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客观认定——防护栏被擅自拆除、原告未佩戴安全帽,将责任精准锁定在施工负责人晏某和伤者本人;
3、法律适用上,明确业主发包时的审查义务边界——核实资质证书即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义务审查公章真伪。
赵清燕律师执业逾十载,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如您正面临人身损害赔偿或侵权责任纠纷,欢迎联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赵清燕律师,我们将以专业法律能力为您守护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领域: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股东利益损害侵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
